1、政策要点:按月申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,2020 年 2
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8 日。因疫情影响,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,经纳税人申请,依法准予延期申报。
政策依据: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
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》
(渝税发〔2020〕4 号) 受理单位:区税务局咨询电话:45632629
2、政策要点:对受疫情影响,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 小企业,依法准予延期申报;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,依法
准予延期缴纳税款,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;对受疫情影响, 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“承诺制”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 的,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。
政策依据: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
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》
(渝府办发〔2020〕14 号) 受理单位:区税务局
政策时限: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咨询电话:45632629
3、政策要点:对受疫情影响,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
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,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,经审核 后,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。适用“定期定额”征收 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,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 理调整定额,或简化停业手续。
政策依据: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
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》
(渝府办发〔2020〕14 号) 受理单位:区税务局
政策时限:2020 年 2 月 4 日至 4 月 20 日
咨询电话:45632629
4、政策要点: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
发生的亏损,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。困难行业企业, 包括交通运输、餐饮、住宿、旅游(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、游 览景区管理两类)四大类,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《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》执行。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(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)的 50%以上。
政策依据: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财政部(税务总局公告
2020 年第 8 号)
受理单位:区税务局
政策时限: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,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 另行公告
咨询电话:45680047
5、政策要点:(1)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
取得的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,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。(2)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、生活服务,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,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
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执行。生活服务、快递收派服务的 具体范围,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
〔2016〕36号印发)执行。
政策依据: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
2020 年第 8 号)
受理单位:区税务局
政策时限: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,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 另行公告
咨询电话:45632479
6、政策要点: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、医疗器械 等,做到即到即提,确保通关“零延时”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
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,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对卫生健康部 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;免税进口物资已 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。
政策依据: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
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》
(渝府办发〔2020〕14 号)
受理单位:重庆海关、区税务局咨询电话:区税务局 45632479
7、政策要点: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
的货物,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,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,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,免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 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政策依据: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
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)
受理单位:区税务局
政策时限: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,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 另行公告
咨询电话:45632479
8、政策要点: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
肺炎的药品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(不包括现金),不 计入工资、薪金收入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政策依据: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
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财政部(税务总 局公告2020年第10号)
受理单位:区税务局
政策时限: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,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
另行公告
咨询电话:45680047
9、政策要点:(1)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,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
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,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。(2)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,允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。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 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。
政策依据: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
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》财政部(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)
受理单位:区税务局
政策时限: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,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
另行公告
咨询电话:456800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