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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战疫情、送温暖”支持企业发展政策之稳岗就业

来源:龙乡求职通 时间:2020-03-04 作者:龙乡求职通 浏览量:

1、政策要点:对受疫情影响,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

恢复有望、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, 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%。 享受返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(1)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(截止2019年12月31日无欠费);

(2)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.5%;(3)企业申报时,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(含) 以下的,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%,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,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

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5.5%。

政策依据: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》


(渝府办发〔2020〕14 号)

申报方式: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报。受理单位:区人力社保局

政策时限: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咨询电话:45632552


2、政策要点: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就业。加大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力度,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

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,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 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,对参保职工 30 人(含)以下的企业,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%。

政策依据: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

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》

(人社部明电〔2020〕2号)

咨询电话:区人力社保局 45632552


3、政策要点: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,可 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、轮岗轮休、缩短工时等

方式稳定工作岗位,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。企业停工停产在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 工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,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职工没有 提供正常劳动的,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,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


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%执行。

政策依据: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《妥善

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 知》

咨询电话:区人力社保局45632555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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